查看原文
其他

婚姻不只是诗和远方,还有眼前的“狗血”!

2016-07-08 林维钢 律事通



 

 

 

 

作者:林维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律事通

近期,浙江省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以往婚姻案件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对此文件,有人进行了幽默又严肃,充满干货又充满调侃的解读。你对婚姻的期许什么?“愿有岁月可回首,且以深情共白头“?不过,律师将要告诉你: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你是否愿意眼前这个男子(女人)成为你的丈夫(妻子)与他(她)缔结婚约?无论疾病还是健康,贫穷或是富有,都爱他,照顾他,尊重他,接纳他,永远对他(她)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


相信许多人和我一样,对于“婚姻”的最初感知,来源于这段美好的誓词。但是,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婚姻不只是诗和远方,还有眼前的“狗血”。浙江省高院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再一次告诉我们: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你的甜言蜜语,从此不再期许


“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你不信?容我写下一纸协议,许你一生一世的忠诚可好?


婚姻中的“忠诚协议”,颇为常见。大抵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傻姑娘,落在纸面的承诺就真的如此可靠么?协议到底能否守护忠诚?婚姻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不过此次《解答》算是有了一个明确的认定——不予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


甜言蜜语犹在耳,一纸协议空期许。痛!痛!痛!


婚姻有一种惨淡收场,叫做配偶“下落不明”


昔日相识相知,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如今却绝情弃爱,远走他乡了无音信。婚姻最惨淡的收场,莫过于此。


《解答》第三条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对下落不明的夫或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以宣告其失踪为条件。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加强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人员,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你不留一言地离去,为何我还要留在原地苦等守候?只是我不懂,是因为不爱了才远走,还是由于离开了才不爱?


离婚以后的补偿,请根据公式计算


都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那么,爱情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么?


当婚姻走向尽头,财产分割便成为双方关注的重点。


在夫妻分割财产的诉讼中,房屋等不动产往往价值量最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该补偿数额如何计算?在 《解答》第九条中不仅作出回答,还列明公式:“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看到没,你问我如何补偿你这么多年的青春与付出,请根据以上公式来计算!


还有一种风险,叫做“喜当爹”


“喜当爹”一词是中国网民的伟大创造,英文翻译为“Green daddy ”,生活原型为“隔壁老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经确认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予以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解答》第十七条指出“原则上男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其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 


想不通,搞不懂,为什么“孩子的爹是谁”都现如今会成为一个问题呢?不是我想不明白,是这个世界变化快……


法律视野下的婚姻,似乎显得冷酷而缺少温情。既如此,便引述一段温情有余的离婚民事判决书,权当为本文作结——“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经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腾。时间是一杯毒药,足以冲淡任何浓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万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个,许多人都做了岁月的奴,3匆匆的跟在时光背后,迷失了自我,岂不知夫妻白头偕老、相敬如宾,守着一段冷暖交织的光阴慢慢变老,亦是幸福……”(引自【2016】渝01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推荐阅读:


律协,该叫你亲妈还是继母?——温州中院审理状告律师协会行政上诉案

法官辞职的多米诺效应

消费一个老师的死:谈谈法律的万能与无能

“非诚勿扰”之败与执行该如何是好

致微信审判:不要重蹈“一百元钱都不给”的惨剧

万科攻防战,律师去哪儿?

法院能否对律师进行安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